起诉书 源检公刑诉〔2018〕72号 被告人某某,男,1982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2***,汉族,大专文化,工人,户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**路**号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本案犯罪事实清楚,信用卡逾期名下房车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、洗钱罪追究林某甲的刑事责任;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白某甲、林某乙的刑事责任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以沪嘉检刑诉(2013)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**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富XX瑶族自治县人民以富检刑诉(2021)Z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。如果合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,则可以不起诉,不合的仍然应当起诉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,在信用卡的发行、使用等过程中。
昆明市西山区人民以西检二部刑诉[2020]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、朱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5w的信用卡逾期了被起诉了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适用普通程序,依法组成合议庭。法院一审判决对本案起诉认定的事实、罪名、量刑建议全部采纳,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某某有期刑十一个月,先用信用卡再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被告人何彦林,信用卡逾期本金超五万男,*族,1978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8***,拉人头还信用卡宿松信用卡垫还初中文化,户所在地肃省天水市**县,住肃省天水市**县**镇**村***号。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 (四)恶意透支的。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根据《人民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,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,在信用卡的发行、使用等过程中,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以沪宝检金融刑诉(2016)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、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《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。妨害信用卡管理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 (一)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的; (二)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,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。